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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池劳社秘〔2006〕92号
关于调整全市社会保险费结算期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九华山风景区政治处、财政处: 根据安徽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社会保险缴费结算期的通知》(劳社秘[2006]79号)文件以及全省养老保险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开始调整全市社会保险费结算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期,从2006年7月1日调整,具体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结算期调整后,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计发仍按自然年度确定。其中,每年1-6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涉及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按自然年度确定。 三、200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1-6月份仍按2005年基数执行;2006年7月份-2007年6月份基数按2006年稽核结果执行。其中,企业缴费每月最低基数按全省平均工资的60%即770元,最高按全省平均工资的300%即3834元执行;个体劳动者(含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每月最低缴费基数按全省平均工资的70%即895元,最高按全省平均工资的300%即3834元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市地税局。 池州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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