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池居医组〔2007〕1号
关于印发《池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和缴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池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管理规定》,业经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池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和缴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管理工作,根据《池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贵池区,下同)范围内非农业户口的以下居民,都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含中等专业学校,特教学校,不含大专院校本、专科大学生);
(二)18周岁以下(不包括18周岁)非在校居民;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8周岁以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
上款中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
(一)个人缴费标准:
1、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30元;
2、18周岁以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150元。
(二)财政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70元,由省、市、区财政分别承担30元、30元和10元。
第四条 参保人员中,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症残疾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由民政部门和残联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补助20元/人年(个人实缴10元);
(二)18周岁以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补助100元/人年(个人实缴50元)。
补助资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分别承担。其中,重症残疾人个人缴费补助资金由发证主体方按照谁发证、谁负担的原则由市、区残联分别承担;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个人缴费补助资金由市、区民政部门按6:4的比例分别承担,在城市低保资金中列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症残疾人的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年度实行一次性缴费制:一般居民以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2007年参保缴费期限延长至8月31日前;全日制在校学生以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清下年度和对应学年的个人参保费用。新出生婴儿、从外地迁入市区的城镇居民以及转入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应在办理户籍登记后1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并按年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不予补办。
第六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所在学校应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并负责个人参保费用的代收代缴;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各社区居委会、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组织参保登记和个人参保费用的收缴。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城镇居民在登记参保时,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以家庭为单位到户口所在地的城镇街道或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所在社区居委会、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代办部门(以下称代办部门)审核确认后,登记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数据,收取个人参保费用,提供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首次参保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IC卡。
城镇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参保时需提供《池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代办部门审核确认后,免缴部分个人参保费用。
第八条 学龄前儿童、本市户籍、外埠就学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代办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在城区以外的镇、街道办事处(不含池阳、秋浦街道办事处)中小学就学非农户籍在校学生,在本人居住地所在社区或镇、街道办事处代办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第九条 各代办部门代收的个人参保费用由代办部门归集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收入归集户缴纳个人医疗保障费。各代办部门应于个人缴费期限截止后15日内,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缴费信息审核资料和个人缴费明细表以及银行回单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汇总缴款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和对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的补助由市、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和残联分别于每年11月20日前划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第十条 各代办部门应于6月10日前(其他城镇居民)和10月10日前(在校学生)将整理参保缴费的基本数据信息,用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分类造册,并附参保人员汇总表统一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区财政、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对各代办部门报送的参保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核定市、区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和个人参保费用补助,申报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代办部门报送的参保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在认真核对个人参保信息及对应的个人缴费额后,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缴费记录,并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收支核算和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查代办部门报送的参保人员相关资料,各代办部门和参保个人应予积极配合。对经审查不符合分类人员参保条件的,代办部门应及时纠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对代办部门及参保个人有关参保缴费情况的举报,应及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开展查处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池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步配套实施。